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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公司能否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成品油销售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1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所以贵公司以年收入不足180万为由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成品油零售公司能否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针对贵公司财务核算不健全的问题,根据国税总局有关《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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