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费减免优惠案例分析
案例: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分析:按照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缴纳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缴纳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然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因为增值税免征,所以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征。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30万的,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季度30万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缴纳,但是可以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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