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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取得建筑服务工程款收入确认税筹案例

  2018年9月,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生产线建造合同。合同约定金额110万元(含税),因甲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甲公司要求在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全额工程款。乙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额工程款,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0万元。2018年末,工程完工进度为70%,2019年5月达到完工条件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那么,甲建筑公司一次性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一次性取得建筑服务工程款收入确认税筹案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因此,甲建筑公司应在2018年确认的收入=110/(1+10%)*70%=70万元;应在2019年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110/(1+10%)-7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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