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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上述规定,现行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界定都不再有强制的金额标准,只要符合上述固定资产标准,企业均应按规定确定为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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