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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保险代理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保险代理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计算与扣缴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规定负责代扣代缴。
 
  (二)展业成本的定义
 
  根据保监发〔2006〕48号文件规定,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展业成本是指保险代理人获取一份保单支付的费用,包括手续费(佣金)、管理津贴、奖励费用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例2:李某为B保险企业的保险代理人,2017年11月,李某从B保险公司取得手续费收入8万元(不含税),超额揽险业务提成1万元(不含税)。计算李某2017年1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1):李某取得的手续费和业务提成收入合计9万元,大于3万元,小于10万元。因此,按规定李某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增值税=(80000+10000)×3%=27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00×7%=189元。
 
  解析(2):根据以上规定,李某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地方税费附加和展业成本可在佣金收入中减去,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展业成本=(80000+10000-189)×40%=35924.4元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000-189-35924.4)×(1-20%)×30%-2000=10932.78元税款由B保险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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