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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变更下调后,之前签的合同怎么办?

最近,增值税下调了,直接影响了很多公司的税收申报,然后对于节税的企业来说,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特别是之前签的合同要做好防范,那么增值税税率变更下调后,之前签的合同怎么办?

    一、必须知道的几个重点
 
    ● 会计须知: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
 
    ● 涉及行业:所有的适用16%降至13%、10%降至9%;
 
    ● 涉及企业:一般纳税人(不是16%/10%,但是影响进项取得);
 
    ● 如何开票:跨期合同/项目处理,如:某2018年初建筑项目现在未完工涉及同时适用11%、10%和9%;
 
    ● 如何调价:下面17%调至16%等法院判决案例给予参考;
 
    ● 合同条款:条款应该包含内容、条款参考等;
 
    ● 进项抵扣:跨期抵扣/加计扣除抵扣。
 
    二、税率下调,以前签的合同怎样处理?
 
    增值税税率下调企业原有的合同模板会面临变动,原来的合同是否需要重签?小编为大家梳理了几个合同常见的问题:
 
    问题一:之前签订的年度采购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是写明16%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号之后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要重签?
 
    1国家出台政策导致税率下降,该合同仍然有效,但税率相关条款会随文件的出台而发生变化;
 
    2税率由税法统一调整,不能自行规定税率,可以双方对合同涉税条款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问题二:增值税税率下调,客户可以单方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吗?
 
    是否能够调整合同价款,取决于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如果构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所以如果构成情势变更,是可以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严守原则,当事人自己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否则构成违约。
 
    问题三:企业跟客户是4月1日前订立的合同,合同已经生效了,但是还没有付款,还可以通过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对税率变化做出约定,开具相应的发票吗?
 
    1未付款但已经开票的情况(实务中并不少见)
 
    视为已经产生纳税义务,也即该交易已经被纳入税法的调控范围内,需要按照现行的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在该情况下,由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随着开票时间而确定,因此通过合同变更来决定税率已经无法实现了。
 
    2未付款未开票的情况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在此前提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合同法、税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合同,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享受增值税率下降带来的好处。
 
    三、即日起,合同要怎么签?
 
    很多人问:我们降税率前签订含税价合同为好,还是签订不含税价合同为好?
 
    举例1:如果A公司,卖了一批16%税率的货物给B公司,合同约定含税售价为580万元
 
    (1)16%税率下:
 
    B公司则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580万/(1+16%)*16%=80万
 
    (2)税率降至13%后:
 
    B公司仍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变成:580/(1+13%)*13%≈66.7万
 
    A公司获利80-66.7=13.3万
 
    举例2:同样的A、B公司,如果合同约定不含税售价为500万元
 
    (1)16%税率下,B公司支付A公司金额为:580万
 
    (2)13%税率下,B公司只需支付公司A:565万
 
    B公司可少支付580-565=15万元!
 
    因此:
 
    1降税率前,签订合同,销售方应以签含税价合同为好!
 
    2降税率前,签订合同,购买方应以签不含税价合同为好!
 
    4月1日新增值税率正式实施前,必定存在部分合同处于过渡期间,如何应对目前的税收政策调整?根据以往增值税下调的经验,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财务先做好下面两件事:
 
    1梳理长期合同
 
    3月-4月期间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要考虑税率下降影响,合同是否要等4月1日之后再签订,还是签订合同时就要考虑税率影响,采购单价要考虑降价,财务人员必需梳理企业的长期合同。
 
    2进项发票抵扣问题
 
    如果是在4月1日之后收到以前的合同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以4月1日为分界点,企业尽量在4月1日之前签合同,把所有的进项发票先开出来认证,以免对后续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对一些长期合同,比较大的合同,已执行的部分,如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税务给予明确规定 。
 
    四、签订合同的8大涉税风险
 
    注意点1: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
 
    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是与定价也存在密切关系,通常也是谈判重要考虑事项,4月1日前后签订合同中,需要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当然这种民事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注意点2: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点3: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
 
    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注意点4: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注意点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规抵扣凭证或者不合规,对受票方都会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可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注意点6: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
 
    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注意点7:价外费用的定性。
 
    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建议与价款没有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注意点8:注重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
 
    三流一致,三证统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使得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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