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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长期挂账的税务后果风险分析

  股东借款长期挂账,一定会有影响的,特别是在税务方面,所以,我们要了解清楚股东借款长期挂账会有哪些风险影响?
股东借款长期挂账的税务后果风险分析
  股东借款长期挂账的风险:
 
  1、债务风险
 
  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公司股东只有大股东一人,或大股东夫妻两人,这笔债务公司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偿。一旦公司发生了股权变更,第三方股东就可能要求大股东归还所欠公司的债务。
 
  2、税务风险
 
  按照税务的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没有归还,而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将之视作分红,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
 
  3、违法风险
 
  如果大股东从公司借款,手续不完整,极易触发刑事责任。
 
  
  案例说明:
 
  一家生产钢结构的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当时在工业园区购得生产土地一宗,价值3402450元,用本公司银行存款支付了土地款。后在2003年11月因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金,将土地评估折价为340万元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投资,经验资确认后,记入投资人的实收资本。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投资人;贷记实收资本。到2004年底,公司共计归还了182万元,其余部分158万元仍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
 
  日前,当地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例行检查时,认为未归还的158万元其他应收款应作为投资人的股息红利所得,要求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对该公司作出应缴个人所得税31.6万元并处以50%罚款15.8万元的处理决定。
 
  扩展阅读:
 
  问:公司成立初期,资金周转困难,偶尔私人股东用其自有资金垫作流动资金。现在公司已正常生产运转,拟明年初清偿该借款。目前股东垫资的款记入“其他应付款——某股东”,从借款至今已入账两三年了。请问税务部门是否会认定这部分垫资款为“营业外收入”,年终汇算时上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因企业流动资金困难未偿付的股东垫资,我们认为不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不需要作为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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