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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取得预收货款收入确认税筹案例

  甲公司生产的新型产品市场供不应求,该产品生产周期通常需要3个月左右,甲公司要求采购方需要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全额预付货款。2018年12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前一次性预付了全部货款。2019年3月,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那么,甲公司取得的预收货款应确认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还是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一次性取得预收货款收入确认税筹案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甲公司应将该笔货款确认为2019年企业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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