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有具体法律规定的,一起来了解下吧!
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个人观点是这样的:
一、如果您的企业没有足够专业的财务人员,且企业经营规模不大,在工作中保持三流合一省事省力,风险容易控制。(别跟我扯合同,没有哪条法律强制规定做生意必须签纸质版合同)
二、如果确实有需要抵账、代付等三角债、四脚债情况发生的,签好多方协议,附上实际多方现金流即可,没必要在所谓小型税筹机构这里花冤枉钱,别听他们瞎BB,搬税务局吓人。实在不放心请个律师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即可。
三、企业足够大、业务足够多的时候,聘请真正专业的财务人员甚至真正专业的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鱼龙混杂,建议首选资质高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以上解答仅适用于正规经营的情况,拿不上台面的事情,几流合一造假证据链也没用,大数据面前,企业裤衩都是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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